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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 和《生育证》审批程序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行政审批制度,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和《生育证》审批程序如下: 一、《服务手册》发放: 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办法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户口簿及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当日发放《手册》,同时向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 <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 发放情况联系函》。 二、《生育证》审批程序: 1 、本人申请,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21 、 22 、 23 、 24 和 25 条之规定,均可申请审批。 2 、需提交的证明证件: 省规定: ( 1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 2 )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 3 )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 ( 4 )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 5 )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3 、村级上报,填写《二孩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贴好家庭照片,村委(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夫妻两个单位的由双方单位签字盖章)上报乡镇计生办。 4 、乡镇审核,对申请生育夫妻的生育条件、年龄、生育情况进行审核,由乡镇计生办主任、经办人分别签字,加盖计生办公章,并填写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书,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乡镇受理审核期限为 20 日。 5 、县级审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二孩《生育证》的审核审批。县级审批时除审核第 2 条省规定的证明证件外,还应提供: ( 1 )家庭户口簿和公安微机打印的家庭户口证明; ( 2 )乡镇计生办关于符合省相应条款和本人生育情况的综合证明材料,材料需由调查人和计生办主任签字; ( 3 )县服务站出具的《郯城县发放〈生育证〉健康查体表》; ( 4 )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审核意见书。 县人口计生局统计科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生育证》,由乡镇计生办统一带回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批准申请决定书》,对所提供证件证明不齐全或材料不完善的,以书面形式告之暂不审批理由,退回乡镇限期补齐或充实完善,于次月上报,次月不上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办理机构:郯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统科 工作时间:每月 16 - 25 日 上午 8:00 —— 12:00 下午 2:3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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