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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证程序:
(1)、申请:首先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出具证明:村(居)委会、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出具有关婚育情况证明。
(3)、签合同、办理《证明》: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定《合同》,并持以下相关材料办理《婚育证明》:
a、《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b、所在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c、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d、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e、已婚人员应当提交《结婚证》;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暂缓办理或不予办理《婚育证明》:
a、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b、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c、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4)、定期联系、按期寄回《报告单》
流出育龄妇女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主动到当地
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交验《婚育证明》,并定期向户口所在地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二、相关问题的说明:
(1)、下列人员可以不申领《婚育证明》:
a、在校学生b、单位公务出差人员c、因婚嫁关系已经纳入现居住地管理的
(2)、《婚育证明》的使用
在《婚育证明》有效期内,持证人婚姻、生育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到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婚育证明》超过有效期限或者“查验记录”栏使用完毕,以及在有效期内持证人计划外生育的,应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3)、自2005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婚育证明》工本费收费项目,免费向流动人口发放免费《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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