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一、流动人口的一般含义 流动人口的含义:流动人口是指临时离开户籍所在地,跨越一定的行政区划范围,前往某一地区或 地域 滞留暂居,从事各种社会经济活动而不时返回的人口。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流动人口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离开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二是跨越一定的行政辖区范围;三是进入其他行政辖区暂住或滞留;四是具有离别重归、双重往返的可能性和事实。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 : 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 30 日以上,跨越县(市、区)的行政区划,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或者居住生活,年龄在 18 周岁至 49 周岁之间的成年育龄人员。重点管理服务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 1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婚育证明》的办理机关。 ( 2 )、流动人口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向办证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a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b 、所在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c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d 、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e 、已婚人员应当提交《结婚证》;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a 、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b 、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c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 3 )、下列人员可以不申领《婚育证明》: a 、在校学生 b 、单位公务出差人员 c 、就医人员 d 、探亲访友人员 e 、因婚嫁关系已经纳入现居住地管理的 ( 4 )、《婚育证明》的使用 《婚育证明》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三年。在《婚育证明》有效期内,持证人婚姻、生育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 30 日内到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 3 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婚育证明》超过有效期限或者“查验记录”栏使用完毕,以及在有效期内持证人计划外生育的,应在 3 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四、村级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流程 (一)、流出人口管理和服务 1 、登记建档 托清流出育龄妇女底子,及时了解本村在家有流出意向的人员信息,对新流出县外的育龄妇女婚育情况进行登记,每月统计例会时上报流出育龄妇女信息报告单。 2 、办理《证明》 ( 1 )、出具《证明信》。如实出具有关婚育状况证明,同时审查育龄妇女是否符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条件。( 2 )、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督促并陪同其到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 、签定合同(协议) 按村民自治要求,村委与流出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合同实行担保制度,由流出人员找 2 名以上村(居)民做担保,担保人必须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承诺在流出期间不发生违法怀孕、违法生育、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按期返回。全家流出的,凡承包该流出户责任田者,为当然担保人,并承担村民自治中所规定的担保责任。 4 、流入地验证 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人员应在到达现居住 15 日内到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凭证享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服务。 5 、寄回信息通报单 一月内将流入地纳入管理的盖有乡镇以上(含乡镇)计生行政部门章的《信息通报单》寄回户籍地,该单作为管理证明存档备查,该证明在现居住地不变的情况下一直有效(省外的不作统一格式要求)。 6 、回函 做好与流入地联系工作及有关信息的落实,村(街)接到流入地的信息通报后,及时向乡镇报告并加盖公章,将回函联寄回流入地,及时做好有关信息的通报、落实。 7 、索要健康查体证明 根据育龄妇女实际情况,掌握流出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的查体、验证等管理服务信息,每季度索要一次“健康查体证明”,即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全省统一使用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该“单”作为“健康查体证明”存档备查。“健康查体证明”必须同时写有查体时间、结果和检查医生签名。 8 、验单 凡是育龄妇女流入地寄回的管理证明和查体证明必须由村计生专职主任全部进行验单(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发现假回执、假证明时,要立即报告村(街)两委和乡(镇)计生办,对所寄孕检证明有异议的,可要求其返回查体。 (二)、流入育龄妇女的管理服务 1 、登记建档 开展经常性的访视见面活动,走访掌握流入人口信息,及时登记造册,并将其信息上报乡(镇)计生办。发现以下三种人员的及时将其情况上报乡(镇)计生办:( 1 )、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证明不规范的;( 2 )、未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 3 )、已怀孕的。 2 、填报报告单 于每月统计例会时上报流入育龄妇女信息报告单,新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在上报育龄妇女信息报告单的同时,上报《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 3 、签合同 与流入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与房主、雇主签订合同。 4 、验证 督促流入人员在流入 15 日内到乡(镇)计生办进行登记,并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 、寄回信息通报单 督促其一月内将《信息通报单》寄回户籍地。 6 、索要回执 做好与流出地联系工作及有关信息落实,及时索要《信息通报单回执》,协助乡(镇)计生办做好两地联系、通报有关信息。 7 、寄回健康查体证明 及时提供计划生育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产后避孕节育措施落实、药具发放、药具随访、健康查体等相应的服务,落实好技术服务免费,并督促其寄回健康查体证明。 8 、日常管理 流入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上报乡(镇)计生办,督促其到现居住、户籍地乡(镇)计生办变更信息。吸收流入人口加入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五、乡级管理服务职责 (一)、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1 、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 、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3 、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4 、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5 、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6 、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1 、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 2 、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变动信息; 3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4 、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5 、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6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7 、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8 、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办理机构:各乡镇计生办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 —— 12:00 下午 2:30 —— 6:00 |
|